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睹袷略V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边@里的“特殊情況”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這些“特殊情況”進行釋明。司法實務中,通常比照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是指: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交關于離婚內容的書面意見。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
一、對證人作證的要求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白C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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