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否則法院可拘傳。離婚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關系消亡、共有財產情況、貢獻及犧牲、子女撫育費等,否則將承擔不利判決后果。
法律分析
一、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嗎
1、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審理案件,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但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五條
二、離婚訴訟原告應該如何舉證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拓展延伸
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通??梢晕写砣顺鐾ゴ砥湫惺乖V訟權利。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委托律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參與庭審。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好處是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同時也能確保案件的專業性和合法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例如需要當事人進行口述陳述或提供特定證據等。因此,在具體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根據法院的要求和自身情況做出相應的決策。
結語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必須出庭參與審理,否則法院有權拘傳。特殊情況下,如無法表達意思或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應向法院提供書面意見。原告在離婚訴訟中應提交證據,包括夫妻關系消亡、共有財產、財產分割理由、子女撫育費等。委托代理人出庭可以減輕當事人負擔,但法院可能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請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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