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法定的職業病分別是:塵肺?。?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種)、職業性皮膚?。?種)、職業性眼?。?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種)其他職業病包括:金屬煙熱、職業性哮喘、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棉塵病、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程序
1、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職業史、既往史;
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③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④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⑤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2、審查。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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