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結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章,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審理的審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程序的審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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