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工傷鑒定流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一、勞動能力的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1)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托的醫療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由參與鑒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當事人。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發生工傷之后如何處理?
勞動者發生工傷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可按照以下的程序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于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后,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鑒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并根據新的鑒定結論進行賠付。
三、做工傷鑒定需要什么材料?程序是怎么樣的?
傷殘鑒定費用,根據不同的鑒定機構,具體收費不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咨詢當地的鑒定機構。一、所需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二、工傷鑒定程序為: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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