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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