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拘留的期限 為十五天以下,具體的拘留期限由法院決定。拘留應經人民法院的院長批準,并將拘留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具體的拘留期限會在拘留決定書上告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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