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不判離婚的條件:
1、夫妻關系尚未完全破裂,在確定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后關系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
2、士兵的配偶要求離婚,士兵不同意,這是對軍事婚姻的特殊保護措施。與士兵離婚必須經士兵同意才能離婚;
3、婦女在懷孕或哺乳期提出離婚。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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