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取保候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造成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審。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在任何階段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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