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的情況:
1、因價格調整,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生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金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增加的。
減少撫養費:
1、付款人收入明顯減少,雖然經過努力仍保持在較低水平;
2、付款人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按原金額支付,直接撫養一方有撫養能力;
3、付款人因違法犯罪被監禁改造或者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法支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按照原協議或者判決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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