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準離婚的,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得離婚的四種情形哪一種是最普遍的呢?
規法律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案件注意事項有哪些?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有:
(一)當事人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后,應當調解前置;
(三)因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男方可以起訴離婚,但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根據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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