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起訴離婚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主張離婚的一方可以提起上訴,通過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判決。上訴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因此,當事人無需任何理由都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當事人還可以通過申訴途徑要求重新判決。但是,因離婚案件可以在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內再提起起訴,司法實踐中,對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都會準許離婚,因此,判決不準離婚不必進行申訴程序?!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醫療訴訟一審程序如何進行
1、審理前的準備第一,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或者答辯狀。第二,法院的告知、調查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并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2、開庭審理程序第一,公開開庭審理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第二,身份審核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三,法庭調查、質證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答辯;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對證據的質證第四,鑒定程序在進行了上述的程序后,法庭會委托相關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鑒定完成后,將鑒定結論交到法庭。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再進行質證。就鑒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十分不利的,就應當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第五,法庭辯論第六,最后陳述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第七,調解及判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怎么訴訟離婚程序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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