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程序如下:
1、離婚案中,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15日之內上訴,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
2、但是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兩次訴訟離婚有多久的間隔時間
兩次訴訟離婚有六個月的間隔時間。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于判決不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
但是如果出現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新情況,并且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有權利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起訴兩次都不能判離怎么辦
起訴兩次仍不判離的: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即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行起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離婚訴訟的判決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內上訴,進入二審程序。
三、撤訴后再起訴有影響嗎?
撤訴后再起訴是有影響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四)、(五)、(六)、(七)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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