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時候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是幾個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雇傭勞動者的話,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試用期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一、試用期侵權要怎么去維權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侵權通常表現為: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隨便辭退勞動者、隨意延長試用期、將試用期視為廉價期等。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相關事宜有嚴格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遇到試用期侵權行為,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試用期不簽合同誰吃虧
試用期不簽合同勞動者吃虧,具體如下:
1、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話,則視為已經建立勞動關系,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話,則視為沒有試用期,直接認定是勞動期限。
一、試用期辦理入職需要以下材料:
1、員工填寫《應聘登記表》,
2、一寸免冠照片3張;
3、身份證原件或戶口復印件;
4、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5、資歷或資格證件原件;
6、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7、體檢合格證明。
二、合同的一般構成要件如下: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總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試用期離職注意什么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說明自己從什么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后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復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么格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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