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工傷九級鑒定標準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注:2為平方)或三處以上1 cm2(注:2為平方)的瘢痕,
12)兩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5)第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 6 ;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后;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后;
43)結腸修補術后;
44)肝修補術后;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后;
47)脾修補術后;
48)胰修補術后;
49)腎修補術后;
50)膀胱修補術后;
51)子宮修補術后;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
54)乳腺成形術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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