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后,可以減少撫養費的情況是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下降,可以適用減少撫養費;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
一、哪些情況下要減免撫養費
下列情形可以減免撫養費:
1、負有給付孩子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能力負擔孩子的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免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監、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免給付。
3、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的配偶愿意承擔繼子女生活的費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原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可以免除。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付或者減少子女撫養費
可以不付或者減少子女撫養費的情形如下: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三、不交撫養費的情況是什么?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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