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收入減少,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具體來說,減少孩子撫養費的情況包括三種: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撫養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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