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為未勞動者訂立合同和勞動者辭職沒有直接聯系。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違法在先,與勞動者離職是兩回事,勞動者應當先維權,要求用人單位先承擔賠償2倍的工資。然后,勞動者再考慮辭職問題。
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過后,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勞務合同辭職有違約金嗎?
勞動用工合同還沒到期,提前30天辭職,一般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除非合同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并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未辭職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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