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可以判離婚的情況如下: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原告并非堅決要要求離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6、女方在哺乳期或者懷孕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能判離婚。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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