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
子女撫養費在特定條件下既可增加也可減免。對于子女的撫養費,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出協商,但日后要是因為客觀條件發生改變的話,則可以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
一、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一、什么情況下撫養費可以終止支付
終止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有:
1.給付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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