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出具后,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但是上訴是否會改判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是否正當,一審裁判是否存在程序性或者實體上的錯誤等諸多因素,無法整體判斷改判幾率的大小。如果原審法院作出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可依法改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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