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若父母本意是對于子女雙方的贈與,應當簽訂書面的贈與協議,否則,實務中就該筆出資仍可能被認定為借貸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地位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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