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產品)數量不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及時向工商部門或者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投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反復協商反映情況,卻不能解決問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如果消費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訴,經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審查認定確實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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