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訴訟反訴的條件:1)反訴人為被訴人或被告,主體準確;2)提起反訴需在庭審辯論前;3)必須在時效內提起;4)仲裁時未提起反訴的將不受理;5)需遞交反訴書,并提供相關證據。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訴訟可以提起反訴,但勞動仲裁訴訟反訴的提起,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由仲裁本訴的被訴人或訴訟本訴的被告分別向仲裁本訴的申訴人或訴訟本訴的原告提起,主體要合格、準確。
(2)必須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審辯論結束前提起,庭審辯論結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應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訴。
(3)必須是在時效內提起,超過時效提出的反訴將被不予受理或駁回。
(4)訴訟的反訴必須以仲裁的反訴為前提,如果仲裁時未及時提起反訴的,訴訟的反訴將不被受理。
(5)必須向仲裁庭或法庭遞交仲裁反訴書或訴訟反訴書,寫明反訴人、被反訴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并寫明反訴的具體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反訴權利及限制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反訴權利及限制涉及勞動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上訴一般不允許進行反訴,因為勞動仲裁的目的是解決勞動爭議。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被告方存在與原告方相關的權益爭議,且該爭議與勞動仲裁案件有直接關聯,法院可能考慮允許反訴。反訴的提起需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且應與原告的主張有直接聯系。值得注意的是,反訴權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適用時效期限和仲裁管轄范圍等。因此,在勞動仲裁程序中,對于反訴權利的行使需要謹慎權衡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
結語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反訴權利是勞動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一般不允許反訴,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與原告有直接關聯的權益爭議,法院可能考慮允許反訴。反訴的提起需符合條件和程序,并與原告的主張有直接聯系。反訴權利也受到限制,如時效和仲裁管轄范圍等。因此,在勞動仲裁程序中,行使反訴權利需謹慎權衡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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