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理論,適用于在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的主體,一般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職工(或其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當職工(或其親屬)提供證據后,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工傷認定有效證據包括:
首先,工傷認定去勞動局申請,需要出具以下證據。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及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6、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