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離該咋辦
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既然對方不同意離婚如果你依然堅持離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了。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可再次起訴屆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二、起訴離婚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二)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三)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折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三、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去怎么辦
起訴離婚時,對方能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系作出怎樣的處理,為解決這些問題,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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