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勞動爭議的調解應該在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勞動爭議調解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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