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次要責任需要判刑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按責任的比例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開車致人死亡錢賠了還要判刑嗎
1、首先一點,并不是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就一定會判刑。如果駕駛車輛有違章行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的,負全責或者同等責任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如果只一人死亡,但承擔的是同等責任或者無責的話,就不用追究刑事責任。
2、所以說,只要不對事故承擔全責或主要責任,死亡一人即使不賠錢也不會被判刑的。
3、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即使賠錢,也不一定不判刑。因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并不是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只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已。
4、所以,賠錢與判刑之間沒有必然關聯。不該判的,不賠錢也不判,該判的,賠了錢還是會判,只不過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已。
三、判刑后是異地服刑嗎
判刑之后不是在異地服刑的。因為刑事案件的管轄是以犯罪地為主、住所地為輔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審判之后,由當地派出所已送附近監獄執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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