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的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的。
一、離婚后不支付撫養費怎么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減少撫養費的支付?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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