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要求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的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后,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
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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