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的類型有:合同違約糾紛、解除糾紛、履行糾紛、賠償糾紛、訴訟管轄糾紛等,選擇管轄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但如果當事人約定由牽連地法院管轄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牽連地一般是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一、公司股權糾紛要找哪個部門管
若是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異地合同如何起訴?
異地合同的起訴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未約定的,就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房屋租賃合同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究竟屬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還是屬于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是其爭議的焦點。我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其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屬于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于專屬管轄,而應適用于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可就書面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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