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票給朋友報銷違法。開具發票僅限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發票不是可以轉借、轉讓給別人的,否則將面臨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 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三)拆本使用發票;(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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