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關于婚前、婚后財產的書面約定,則該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每人各擁有1/2產權,夫妻享有同等的處分權力。女士可以與其丈夫協商、溝通,就房產等事項,按照其丈夫的意愿,作出具體安排。亦即以自書遺囑的形式,處分包括房產在內的各項財產。同時,公證遺囑具有優先、限制撤銷的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即先確定遺產范圍,再根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一般為均分,但要照顧生活來源困難的繼承人。對于再婚后,已經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關系,與親生子女有同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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