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是能約定管轄的。法律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一、貨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發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那么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二、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
對購銷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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