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7、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委托合同的根據
(一)根據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別委托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
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托。關于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根據受托人的人數,委托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
單獨委托單獨委托是指受托人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兩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關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根據受托人產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選任受托人的委托;
(四)轉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再選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為委托人進行轉委托,除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托的以外,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關于轉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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