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是于法無據,不受法律保護的。
“分手費”并不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系應當屬于自然債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于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二、分手費的支付方式有哪些?怎么支付分手費?
在現實生活中,分手費的給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付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當即給付對方分手費。付現方式是一種最現實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會發生分手費糾紛。
2、承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以承諾方式給付對方分手費。由于承諾方式不是當即履行,給付分手費一方在達到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當初的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由此發生分手費糾紛。前文所述成華法院和龍泉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分手費部分沒有履行而發生的糾紛。承諾又包括欠條承諾、借條承諾、抵押承諾等。
①欠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向對方出具欠條而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②借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向對方出具借條,以借到對方金錢或財物的方式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③抵押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并將自己的財物抵押給對方作為給付分手費的擔保。
3、協議約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分手費的數額以及給付期限和方式。協議約定是男女雙方設定分手費最具體、最全面的方式。
4、權利轉讓。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要求解除關系的一方將其個人私有的債權、股權、經營權等作為分手費轉讓給對方。隨著市場流通領域的日益成熟,權利轉讓方式越來越受人們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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