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征收拆遷補償款使用、分配和處分的重要問題,并不是村委會或者個別人就可以私自決定,一定要通過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讓大家充分知曉、民主決定才可以。如果沒有履行這些基本程序就做出決定,那么就是違法的。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如果發現土地補償款被截留了,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反映無果的,可能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村委會有權預留補償款嗎?
在司法實踐里,對于各種征收補償,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就是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這一項,因為這筆款項是打到村委會的賬戶上的,而像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是直接發放到村民手中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權限。村委會處理村集體公共管理事項,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剩余部分發放到村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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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委會預留多少合適?
具體能提留多少比例的土地補償費,屬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重大事項,需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決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未經正當程序表決的預留比列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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