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搶救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對被侵權人要進行及時搶救。這時就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和交通費等費用。同樣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權人可能在事故當場已經死亡,此時也就沒有產生搶救費用;有的被侵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還處于受傷狀態,由此就產生了搶救費用;有的被侵權人所需的治療時間較長,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的支出也要多一些,應當將這些費用計入賠償費。
2、誤工費
即被侵權人從受傷害之后到死亡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可能發生的誤工費。由于被侵權人受傷在醫院治療,不能進行勞動,因此而減少或者喪失了勞動收入,自然應當支付其在這段時間內的誤工費。當然,如果被侵權人當場死亡,就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直接按照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即可。
3、喪葬費
被侵權人死亡后,要為其購買墓地,對其進行埋葬、火化,進行安葬,這時就產生了喪葬費。
4、死亡賠償金
被侵權人死亡以后,侵權人要對死亡人的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
5、精神損害賠償金
被侵權人死亡以后,對死亡者的近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此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不同,它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一、交通事故被撞傷怎么辦
1、現場處理
首先,救人第一位。其次,拍照護現場。再次,給交警部門,保險,醫院打電話。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事故責任及賠償的重要依據和證據,在交警進行責任判定時,己方一定要盡可能陳訴自己的意見,因為責任一旦認定,就以責任認定書為準,認定責任背后的成因也很難推翻了。
需要重點提示的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天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3、調解或訴訟程序
(1)調解
事故發生后,可以在交警部門的組織下進行調解,就賠償金額就行協商。但是該調解不是強制程序,當事人可以不同意調解,不同意賠償金額,在于保險公司的私下調解時,保險公司一般會壓低賠償的標準,對受害人不利。
(2)訴訟
若調解不成的,建議要盡快起訴。在起訴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住院,出院記錄,病例資料,醫藥費發票、病例本,交通費的發票,所有的財產損失清單及有效的憑證。
(3)起訴
提起訴訟的法院一般是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需要重點考慮的是,交通事故的誤工費,殘疾、死亡賠償金一般都以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所以起訴時盡量以年平均工資標準高的法院起訴。
二、交警隊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否能強制執行
交警隊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能夠強制執行。我國的調解制度,依據調解主體的不同分為:法院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其中僅有法院調解具有法律效力,能夠強制執行。而交警隊的調解協議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僅有道德約束力,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如果在交警隊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對方不依照協議來履行賠償責任,那么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賠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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