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還是可以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一方有家暴情節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少分財產給對方。另外受害方如果沒有其他過錯,還可以要求家暴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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