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登位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主要適用于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業和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因生產需要必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須按法定程序報經有關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批準方可實施。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三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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