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否要還,取決于這部分借款是不是要算成夫妻共同債務。這部分債務是雙方共同知情的,用于夫妻雙方或者家庭生活相關的,不管是為了子女教育、父母贍養、醫療、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等事情。
以下情況下不用還
1、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外,夫妻雙方如果對夫妻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不需要償還。
2、還有一種典型的借錢不需要還,即違法債務。最典型的違法債務比如賭博,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丈夫如果在外借了賭債,用于賭博,這種情況下,妻子是不需要還這部分賭債。其實這部分債務本身都是不需要償還的,但顯然還沒有幾個借了賭債敢不還的。
3、高利貸也不一定要還,利息在24%以內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超過24%不到36%的,債務人如果還了也就還了,如果不還,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償還。超過36%的即使已經還了,債務人還可以跑到法院要求把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再追回來。所以這部分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也可以不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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