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照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贊同量刑建議,并簽署書面宣誓書的,能夠依法從寬處理。在我國,對于認罪書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簽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作出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越早認罪認罰,獲得的從寬幅度也就越大。
法律依據:
《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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