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匿會計賬簿罪判刑標準細分
1、隱匿會計賬簿罪判刑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區分企業是否有往來賬科目隱匿收入
收入直接掛賬。如,企業收回銷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后期企業再通過往來賬戶進行調賬,將預收賬款沖減應收賬款,借記“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貸記“應收賬款”.這樣一來,企業就可延遲確認收入,達到偷逃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通過往來賬戶虛構業務。如,企業為了使收入的現金不按銷售收入入賬,往往通過往來賬虛構一筆采購業務,分期計入成本,通過虛增產品成本的方式,達到影響企業利潤和納稅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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