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后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注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村委、居委確認并出具死亡證明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戶口注銷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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