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的相關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會按照原工資支付工傷職工工資,工資以月為單位進行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治療期間沒有按時支付工資,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在工傷職工接受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會按照原工資支付工傷職工工資。工資以月為單位進行支付。此外,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情況下,他們仍然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治療期間沒有按時支付工資,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停工留薪期規定是什么?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工傷后單位讓請假條
工傷后,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工傷假就可以的。工資待遇不變,不能按照自離不需要寫清假條,有醫院的病假條就可以,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違法。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結語
在工傷職工接受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會按照原工資支付工傷職工工資。工資以月為單位進行支付。此外,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情況下,他們仍然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治療期間沒有按時支付工資,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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