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速路段,交警測速時不提示是合法的,隨時都可以測速。在不限速路段,交警不經提示路邊測速是不合法的。交警移動測速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交警移動測速前200米應該設置“測速提示牌”,測速范圍應該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動測速結束點或下一測速點。
2、移動測速必須由相關執法人員(交警)執行,測速的時候必須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檢測,車載移動測速必須裝交警隊專用巡邏車上測速。在保證不影響交通行駛環境的情況下,巡邏車應在移動測速范圍內的開礦路邊上進行,不能將測速儀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擋物后進行隱秘測速。
3、因考慮到移動測速儀器的誤差,移動測速儀的起拍速度值應略微高于測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設置高于限速值10km。鑒于不同路段的路況不同、車流量不同,設置的限速值也會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
10km,城區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設定,城區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設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設置。擴展資料:根據《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固定測速取證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設置在限速標志起始點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標志或下一限速標志之間;
(二)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志。上述交通標志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志;
(三)設置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
(四)設置地點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500米以外應當有明顯的限速標志;
(二)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志。上述交通標志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志。使用移動便攜式交通標志的,應當符合顯著、清晰、明確的視認要求;
(三)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放置于路側明顯位置,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不得無故遮擋或者掩蓋;
(四)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兩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點應當設置在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
(五)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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