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秶叶悇湛偩株P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普通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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