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買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常常會因某些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當然,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原因遠多于上述列舉的情形。那么,在購房合同因故不能成立或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買房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應當如何處理呢?商品房按揭貸款,是指在購房者已經根據購房合同向房地產開發商先支付首期付款的情況下,剩余購房款由銀行以按揭貸款形式發放并直接支付給開發商,同時借款人將所購房產的權益或所有權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按月向銀行還本付息的一種抵押貸款。據此,商品房買賣合同構成商品房按揭貸款的目的,當房屋交易失敗時,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或撤銷,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但從法律性質的角度分析,按揭貸款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撤銷或解除并不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自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彼此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商品房貸款合同存在的前提,貸款合同存在的目的正是為了保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因此,二者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關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故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貸款合同的目的便無法實現,其也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币虼?,買房人有權要求解除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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