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為: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應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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