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內財產協議和遺囑都有效。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且雙方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產,但是如果是夫妻雙方死亡順序無法確定的,則推定雙方同時死亡,按照上訴分配方法進行遺產分配,但是如果是夫妻雙方立有共同遺囑的,一方死亡后遺囑是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
一、夫妻一方死亡后財產繼承權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后財產繼承權的分配:如果另一方配偶還健在,應該首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的財產作為健在配偶的個人財產。剩余的一半作為遺產由配偶,父母,孩子共同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則優先按照遺囑方式繼承。
二、丈夫死亡誰是第一繼承人
丈夫死亡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繼承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若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則按照遺囑確定遺產歸屬。若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有效遺囑,則各繼承人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財產,首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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